(北华校字[2015]4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各类教职员工(包括学校编制外聘用人员)。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按国家劳动法有关规定,学校实行每周五天工作日制。
第四条 专任教师(不含双肩挑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度,具体上班时间按下列应到校时间考勤。
(一)课表规定的授课(含辅导、实验)时间。
(二)学校或所在单位规定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
(三)所在单位临时通知的会议、集体活动、临时安排的工作或其它公益劳动时间。
第五条 除专任教师外其它各类岗位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度。
第三章 考勤办法和要求
第六条 考勤办法
(一)全校教职工应按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严格考勤,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擅离工作岗位。需休假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工作由本单位(部门)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并由专人负责考勤登记、统计等管理工作。
(三)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3日前汇总上月考勤结果,经行政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连同各种缺勤证明一并报送人事处。
第七条 考勤工作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准确无误。请假、旷工、迟到、早退、出差、脱产和占用工作时间学习等均应计入考勤表。实行日考勤月公布制度。
第八条 考勤结果作为学校审定发放工资、津贴补贴、转正、晋级、年度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审批程序及权限
第九条 因故不能上班的教职工,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第十条 教职工请假,应根据请假的类别,提前填写《北华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类别,请假原因及时间,并附相关证明,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凡未经批准休假的,以旷工论处。
准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应于假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手续同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确实无法事先请假、续假时,事后应按规定补办请假、续假手续,理由正当经批准的,按请假对待。
第十一条 教职工准假期满,应在上班当天内销假并填写《北华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审批表》,销假时间以报人事处批准的销假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人事处对教职工请假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及抽查,如发现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即休假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教职工请假5天以内(含5天)的,由所在单位(部门)行政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请假超过5天的,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和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处级干部因私请假按本规定执行,但需报组织部和主管校领导批准;因公请假按《北华大学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出差请假制度》执行。
第五章 事 假
第十五条 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可按准假权限,经批准后方可休假,事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第十六条 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月事假不超过10天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绩效工资按缺勤工作日扣发。
(二)月事假超过10天,基本工资按缺勤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停发。
(三)事假全年累计超过30天的,停发缺勤工作日的全部工资。
(四)事假全年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底绩效工资,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第六章 病 假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坚持工作,需要进行治疗或休息的,可请病假,病假按半天(含半天)以上累计。
(一)因病(伤)请假和续假,须凭指定医院诊断证明填写请假单,并向本单位和人事处请假。
(二)在外地不能及时请假者,需取得当地县(区)级以上医院证明。
(三)连续病假超过三个月(或一年累积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为长期病假,长期病假病愈上班时需凭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诊断书。
(四)凡在病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无病、小病大养、骗取病假证明的,经查实按旷工处理,超过一定日期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扣发缺勤工作日绩效工资的50%。
(二)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停发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正常发放,停发绩效工资。
(三)病假超过6个月以上的,从第7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70%,停发绩效工资;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停发绩效工资。
(四)获省级以上授予的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经审批可适当提高。
(五)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不发放年底绩效工资,次年不晋升薪级工资。
第七章 探亲假
第十九条 凡在我校工作满一年以上的教职工,与配偶、父母不在一起居住,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教职工的探亲假,要求安排在寒暑假,如果假期不足探亲假天数,可由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一)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探亲假每年度一次,假期为20天,如两年合并使用,一次可休假45天,但不能提前使用。
(二)已婚教职工探望配偶,探亲假每年度一次,假期为30天。
(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探亲假每4年度一次,假期为20天。
(四)教职工办理结婚手续,不再享受未婚探亲假待遇。
(五)教职工离婚后,可以从第二年起享受未婚探亲假待遇。
(六)配偶出国一年以上者,教职工可申请出国探亲,请假相关手续及待遇按我校出国管理规定办理。
(七)学徒工、见习生、实习生在学习、见习、实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除以上规定的探亲假期外,还可根据路途往返时间,另加路程假。
第二十条 探亲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正常发放。
(二)教职工在国内探望配偶和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学校负担。
(三)已婚教职工在国内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负担。
第八章 婚 假
第二十一条 请假人凭结婚证书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休婚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结婚可休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婚假增加12天。
第二十三条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
婚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九章 产 假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凭医疗单位开具的产育证明书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休产假。
第二十五条 产假期限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
(二)晚育的女职工,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奖励假30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第二十六条 女教职工哺乳1周岁以下婴儿的,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二十七条 根据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晚育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延长产假至一年。
第二十八条 做绝育手术或人流术按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或指定医院的诊断执行。
第二十九条 产假期间工资待遇
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75%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第十章 丧 假
第三十条 教职工及配偶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亡故时,给予丧假3天。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另加路程假。申请丧假应填写请假表,经本单位审核批准后上报人事处。
第三十一条 丧假期间工资待遇
丧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一章 工伤假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须凭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工伤休假证明书,经本单位审核批准报人事处批准。
第三十三条 工伤假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或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伤病诊断意见确定。
第三十四条 工伤假期间工资待遇
工伤假期间工资正常发放。
第十二章 旷 工
第三十五条 在规定上班时间内,既未上班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一律视为旷工。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旷工:
(一)无故不上班或上班不到岗;
(二)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擅离职守;
(三)请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不归;
(四)出国未办理相关手续或出国手续未获批准;
(五)已查明请假理由确系伪造者;
(六)以各种理由不接受任务,不服从组织调动,从下达调动之日起10天不报到、不到岗;
(七)一年内每累计迟到或早退半个小时以内5次,或半个小时至2个小时3次,或超过2个小时1次的,视作旷工1天;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旷工情形。
第三十六条 旷工处理
(一)各单位、部门应视情节轻重和旷工者对错误的认识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学校人事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人事处将根据违纪事实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月旷工1天的,基本工资按缺勤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按25%扣发。
(三)月旷工1天以上,不超过5天的,基本工资按缺勤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按50%扣发。
(四)月旷工5天以上的,基本工资按缺勤工作日扣发,绩效工资停发。
(五)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章 对违反考勤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纪律,不遵守本规定的教职工,由单位(部门)主要领导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对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者,由单位(部门)报人事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实行行政主要领导负责制。学校人事处对各单位(部门)的考勤和请假制度执行情况负有监管责任,对于考勤工作弄虚作假的,追究行政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绩效工资15%的处罚。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条款如有与国家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北华大学教职工考勤制度》(北华校办字[2000]38号)、《北华大学教职工请假、销假暂行规定》(北华校办字[200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