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校字[2015]6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内部所有执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单位和部门,执行其他会计制度的单位和部门参照执行。
第三条 学校财务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合理编制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力求节约;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行为,实施绩效评价;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并对校内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的财经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教育资源调配、统一财会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协助校长全面主持学校的财经工作,经校长授权代表校长对学校经济活动、会计工作的合法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计财处作为学校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在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校的各项财经工作。校区财务管理办公室作为计财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所在校区及学院有关经费的核算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各单位和部门,非经允许不准设立财务机构及建立银行账户。
第八条 学校后勤集团、校办产业、科研院所等设置的财务机构,其财会业务在计财处的指导、监督下进行,并接受计财处和上级职能部门的各项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十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组织论证的基础上,提交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做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时,由学校校长办公会、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研究决定。单项超支在原项目预算10%以内、新增项目支出金额不超过2万元由计财处自行调整;单项支出超过预算10%不足50%、新增项目支出金额超过2万元不足1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决定;单项超过50%,新增项目支出金额超过10万元由校长办公会、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研究决定;若总金额达到“三重一大”限额还需校党委常委会通过。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一)财政补助收入:是指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指学校从各级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基本经费和项目经费等。
2、科研经费拨款,指学校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科学研究经费,包括科学事业费和科技三项费用等。
3、其他经费拨款,指学校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⒈教育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和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⒉科研事业收入:指学校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四)经营收入:指学校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学校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如附属医院上缴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校办产业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三条 学校收入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使用合法的票据,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其他支出。
一、事业支出按用途划分为:教育事业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保障支出和离退休支出;事业支出按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进行明细核算;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
(一)工资福利支出:指学校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具体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二)商品和服务支出:指学校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具体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指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支出)、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用、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三)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指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具体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债务利息支出:指学校的债务利息支出,具体包括向国家银行借款付息、其他国内借款付息、向国外政府或国际组织借款付息等。
(五)基本建设支出:指使用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六)其他资本性支出:指使用非各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资金购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构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支出。具体包括房屋建筑物构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公务用车购置、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上缴上级支出,即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三、经营支出,即学校在教学、科研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四、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的补助发生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严格执行国家及省级管理部门规定的支出范围及支出标准,没有规定的,按学校研究自行制定的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学校的各项经费,依据其性质分别采用“分项包干、定额控制、归口管理、预算审批”四种管理方式。
(一)分项包干经费
主要指职能部门、教学及教辅单位管理使用的业务经费。包括:
1、教务处负责教学资料印刷费、招生费、课程建设费、教材建设费、部分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教学质量工程经费、教学研究经费等的使用与管理。
2、科研处负责校管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3、研究生工作部(处)负责研究生经费、学科建设费的使用与管理。
4、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军训费、部分学生活动费等的使用与管理。
5、就业工作处负责就业指导费的使用与管理。
6、团委负责部分学生活动费、部分大学生科技创新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7、资产管理处负责考试卷印刷费、教学仪器维修费、教学设备购置费、行政设备购置费等的使用与管理。
8、后勤管理处负责学校职工通勤费、卫生绿化费、修缮费等的使用与管理。
9、图书馆负责图书资料购置费的使用与管理。
10、学校办公室负责邮寄费、小车队经费、接待费、《北华信息》经费、资料印刷经费等的使用与管理。
11、党委组织部负责党校经费、基层党务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2、党委宣传部、统战部负责宣传统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3、人事处负责师资培训费的使用与管理。
14、国际交流合作处负责外事经费、外教经费、出国(出境)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5、保卫处负责综合治理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6、离退休工作部(处)负责离退休活动费的使用与管理。
17、学报编辑部负责学报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18、体育学院负责体育维持费的使用与管理。
19、各学院、部、中心等负责本单位教学业务费的使用与管理。
每年预算指定的以上经费由各分管部门和单位于年初按项目提报预算,预算通过后下达各部门和单位掌握执行。经费使用原则是“经费包干、超支不补”。分项包干经费因学校机构调整,部门职能发生变化时,以学校调整后部门职能为准。
(二)定额控制经费
主要指职能部门、教学及教辅单位的公用经费。包括:
办公费、电话费、差旅费、交通费。以上经费按部门和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工作特点和学校规定的费用标准核定,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三)归口管理经费
主要指职能部门、教学和教辅单位负责管理的经费。包括:
1、人事处负责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丧葬遗属补助、抚恤金、职工探亲费等的管理。
2、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学生奖助学金、学生奖助基金等的管理。
3、工会负责工会经费、福利费的管理。
4、妇委会负责独生子女保健费、计划生育经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经费的管理。
5、科研处负责横向、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6、校医院负责学生医疗经费的管理。
7、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人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等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8、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留学生教育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以上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学校下达的经费预算及项目拆分预算,杜绝超预算支出。
(四)预算审批经费
各单位和部门在下达的年度经费指标外,增加的预算外开支项目应采取预算审批方式,预算审批按本制度第十一条及《北华大学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经费支出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各单位和部门预算经费的开支,按照“谁主管、谁签批、谁负责”的原则执行。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院长与分管副院长)、财政专项经费负责人主管签批工作。
分级管理责任如下:经办人、验收人对经费支出与票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单位和部门签批人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负责;计财处票据审核人和复核人对经费支出票据的合规性、经费项目使用准确性负责;会计科科长(校区财务办主任)、副处长、处长对所审核经费支出票据的合规性及资金保障负责;分管校领导对所签批经费支出的合法性、是否符合部门预算负责;分管财务副校长对所签批经费支出是否符合学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是否符合学校实际资金支付能力负责。
各单位和部门负责人对所签批的经费支出,在财务报销单上注明经费支出项目(即经费出处),不注明经费支出具体项目的计财处不予受理,同时计财处要严格审核经费支出注明的项目预算,坚决杜绝项目超预算支出。
各单位和部门应将本单位和部门签批人员分工情况报计财处备案,非备案签批人员签批的单据,计财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正常使用单位和部门预算经费时,应履行在经费支出报销单(计财处印制的费用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借款单、收据等)和原始凭证上同时签批、签字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报销单由经办人填写,经本单位和部门负责人、教学单位分管副院长与院长、财政专项经费负责人审批外,预算经费支出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校本部由会计科长审核,校区由校区财务办主任审核;预算经费支出1000元至5000元(不含5000元)校本部由计财处分管业务副处长审核,校区由校区财务办主任审核;预算经费支出5000元至10000元(不含10000元)校本部由计财处处长审核,校区由校区财务办主任审核;预算经费支出超过1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预算经费支出超过50000元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追加预算100000元以上(含100000元)和预算经费支出500000元以上(含500000元)支出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议通过后,由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校长签批后报校长审批,计财处处长审核。同时经办人、验收人、审核人、审批人要在上述规定所对应的报销单所附原始凭证上履行签字手续,原始凭证较多可在粘贴原始凭证骑缝处签字。
第十九条 审批人不能审批本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如遇此类业务,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单位(部门)党务或行政一把手经办的,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审批人配偶、直系亲属经办其审批范围内的经费支出业务,由上一级分管领导审批;
三、校领导经办(不含分管财务副校长)经费支出业务,由分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四、分管财务副校长经办的经费支出业务,由校长审批。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主要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等。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学生奖助基金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使用,应严格按照国家及相关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三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用款额度、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教材等。
学校对应收及暂付款项等往来账款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等部门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应经使用部门提出,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学校领导同意后,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按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应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折旧提取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六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缴税费、应缴国库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应付职工薪酬、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代管款项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结算。
第二十八条 为防范财务风险,学校应严格控制借入款项规模。新增银行贷款或其他金融机构融资前要经过科学论证,学校校长办公会、工会委员会和教代会代表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符合“三重一大”标准的要经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并上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第十章 有关制度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借款办理完有关事宜后必须及时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并交回余款,超过3个月不报销者在其工资中扣回,未结清上次借款者原则上下次不予借款。当年取得的票据(以票据上日期为准)原则上须当年报销,计财处年末封账(12月20日)后取得的票据可以延长至下年第一季度内报销。
第三十条 凡属专项控制商品须办理控办手续后方可购买。
第三十一条 设备购置及基建、修缮工程等应纳入政府采购项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按政府采购有关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第三十二条 乘座飞机严格按学校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符合乘座条件的人员乘座飞机按正常签批程序执行,不符合乘座条件的人员确需乘座飞机要事先办理乘机审批单(见附件),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座飞机,报销时附签批单按正常签批手续办理。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北华大学公务卡管理办法》,以下支出一律采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版面费、低值易耗品和办公用品、教学实验和实习用品、印刷费、广告费、宣传费、邮电费、车辆保险费和维修费、燃油费(除部门车辆报销外,其他事项报销燃油费要写明具体用途、目的地、到外地粘贴过桥费往返票据,经办人和部门签批负责人对业务发生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教学仪器维修、设备购置、零星和立项维修、会议费、会费、管理费、质保金等,如果上述支出确因当地条件限制,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时,要由销售商品或服务单位提供证明并加盖公章,经办人签字后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方可报销,原则上支出金额不应超过转账起点(1000元)。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和部门所有收入均由计财处统一管理,严禁收入“体外循环”,严禁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由学校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学校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北华大学财务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