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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智能机械装备控制系统工程实验室管理条例
2017-03-22 00:00 admin  审核人:

吉林省智能机械装备控制系统工程实验室管理条例

2014102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吉林省智能机械装备控制系统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工程实验室),是从事先进技术装备领域基础、应用基础和关键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

第二条 工程实验室根据国际学科发展趋势和国内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要,动态确立学科方向,鼓励和提倡多学科交叉。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工作目标是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建设成具有国内一流科研水平、重点领域国际一流水平、科学与技术创新的科研基地和高级人才的培养基地,为我国特种机器人与智能机械装备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为实现工程实验室的工作目标,促进工程实验室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制定本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

第二章 主任办公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为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设立主任负责制下的办公会制度。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一般由工程实验室主任主持,工程实验室副主任参加。特殊情况下工程实验室主任可授权其他副主任代为主持。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实行以主任负责为前提的民主集中制。与会成员应对所议问题充分发表意见,认真讨论后形成决议。

第四条 凡属工程实验室内重大事项,均应提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做出决定后实施。遇事形成决议时,应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超过与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五条 主任办公会议的有关内容如不宜公开,办公会成员应注意保密。

第六条 主任办公会的主要任务:

1、在学术委员会的指导下,决定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方向和研究布局;

2、决定工程实验室的科研组织结构、岗位设置、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3、审批工程实验室年度财政预算和决算;

4、决定工程实验室人力资源分配方案;

5、负责制定和修改工程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

6、研究决定工程实验室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召开和换届聘任工作。

第八条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办公会可组织教授会或邀请有关人士召开扩大会议。

第九条 主任办公会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或决定等。会议纪要、决议和决定应在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公布,并将决议和决定报送有关部门。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章程

第一条 吉林省智能机械装备控制系统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简称学术委员会)受我工程实验室委托,是工程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产生,通过重点工程实验室提名学术委员会委员,征得委员所在单位同意,成立的吉林省智能机械装备控制系统工程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学术委员由工程实验室聘任。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机械工程领域或相关学科的知名同行专家组成。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超过15人,重点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不超过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期满可以连任,但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1、指导工程实验室确立学科布局和研究方向;

2、审定开放课题基金指南和审定开放课题基金申请;

3、监督和审查开放课题经费使用情况;

4、听取和审议工程实验室主任的工作报告;

5、审查和建议工程实验室的重要学术活动;

6、通过讲学、短期工作、互派研究人员等多种形式支持工程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

1、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和两次通信会议;

2、采取会议或通讯方式进行1-2次开放基金课题评审;

3、学术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

4、通过 E-mail等方式与工程实验室保持日常的紧密联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到会人员应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遇事需要形成决议时,在发扬民主、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表决结果以赞成票数不低于表决人数的三分之二为有效。

第十条 工程实验室应为学术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方便,通过寄送简报等工作,为委员及时了解工程实验室的工作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遇有学术方面的重大问题决策时,应报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征求学术委员会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应积极参与学术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支持工程实验室的工作。对因各种原因(连续一年)而不能经常性地参加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发挥其正常作用的委员,工程实验室可召开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请上级部门批准,可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十三条 因工作需要等原因,需对学术委员会组成进行调整时,应由主任办公会讨论,送学术委员会主任审阅,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主任办公会负责组织学术委员会的换届聘任工作。

第四章 人力资源分配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工程实验室应努力创造条件,吸引优秀人才来工程实验室工作、学习或科学研究。

第二条 工程实验室应有一支精干高效的固定工作人员队伍,一支规模较大的优秀流动人员队伍(包括硕士生、博士生、博士后、客座研究人员及高级访问学者等)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各级人员的招聘和录用,要符合工程实验室发展需要,要服从工程实验室统一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的评聘录用应符合工程实验室的总体岗位设置和依托单位有关人事管理制度。

第五条 流动人员的分配要符合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充分尊重被分配对象个人意愿的基础上,着重考虑工程实验室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和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 每年年末,各研究室根据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和现有队伍等情况,向工程实验室提出固定人员的留人计划及拟从事的科研工作等。

第七条 每年年末,各指导教师应结合自己的学科方向、科研经费及现有队伍等情况,向主任办公室报送下年度对各类流动人员的需求计划,由工程实验室统一调整并报请主任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八条 博士后录用按以下程序进行:

1、博士后进站执行学校关于博士后流动站管理的有关规定;

2、主任办公会在讨论审查的基础上,确定面试对象并组织安排面试;

3、申请进站博士后面试后,填写面试意见交主任办公会讨论并报请学校人事处。

第九条 研究生考试录取工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1、学校组织硕士、博士研究生考试和录取工作;

2、工程实验室会同学院组织研究生面试

3、硕士研究生录取实行研究生和导师双向选择;

4、根据招生指标和上年末工程实验室通过的流动人员需求计划,按各研究室的导师及科研状况,协商调整各导师的学生录取人数并上报材料学院汇总。学校研究生部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与博士导师直接联系并确定报考方向。在研究生部报名,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和工程实验室组织的面试,合格后由学校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一条 工程实验室鼓励研究人员邀请国内外同行来工程实验室进行短期合作研究,有关费用由我方邀请人员负责落实。具体事宜见工程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条例

第五章 研究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研究生作为工程实验室的重要成员,应自觉遵守工程实验室的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工程实验室和导师交给的任务,主动为工程实验室的工作出谋划策。

第二条 研究生下工程实验室首先到学院报到并办理注册手续。

第三条 工程实验室组织研究生教育,包括:介绍工程实验室研究方向、各研究室主要研究项目、工程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进行保密教育、安全教育,参观工程实验室。

第四条 研究生报到后,导师要根据各研究室的科研情况,指导其制定出研究方案和研究计划。

第五条 硕士研究生下工程实验室2~3个月后,工程实验室组织开题。

第六条 研究生每学期应向导师提交一份工作报告,汇报一学期已完成的工作、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学期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研究生应积极参加工程实验室组织的各项活动,如学术报告、讲座等。

第八条 工程实验室负责协同学院组织研究生中期检查,根据检查结果提出问题以便调整、改进。

第九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把图纸、实验数据、显微照片、研究软件和相应的文档等课题相关技术资料交给导师,否则不予组织答辩。

第十条 研究生毕业前,应上交资料室一本学位论文。

第十一条 研究生毕业,应办理离校手续。学生还清在工程实验室所借图书资料、工具、钥匙等,导师方可签字。

第六章 科研项目申请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科研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实验室总体学术方向和发展目标;一般项目的研究内容和目标应为重点项目服务,并成为重点项目的有效补充和扩展。

第二条 项目的研究方法和技术思路要具有前瞻性和创新性,项目目标和工作进度要切实可行,并充分考虑和其他项目的联系(如进度、目标等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第三条 项目申请人在项目执行期间必须保证有50%以上的时间在工程实验室从事和负责该项目的研究。项目必须有足够的人力投入,以保证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对于比较集中的项目(计划项目)申请,工程实验室须加强内部统一和协调;对于重大和重点项目的申请,应充分考工程实验室的总体优势,鼓励跨学科交叉和多种技术的融合。

第五条 工程实验室特别鼓励多领域研究的集成和具有明确应用背景的项目研究。

第六条 所有项目批准后的申请书、任务书以及正式合同等有关材料应交办公室备份存档。

第七条 横向项目的合同须由工程实验室主任严格审核,然后上报校科研处,由学校签订正式合同。

第八条 课题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目的组织实施,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和管理办法,组织研究人员直接参加研究工作,确保合同任务的完成。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成果负主要责任,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参加人员要有明确分工。对于项目人员的工作安排,由工程实验室主任、项目负责人负责协调。

第十条 研究生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应与研究生导师就项目工作与学位论文的关系事先进行充分的协商和讨论,取得一致目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应定期向导师通报有关情况;导师应着重在学术方向上给予指导,研究生日常管理由项目负责人负责。

第十一条 研究室内部必须建立完善的项目管理制度,根据项目进展安排,定期组织讨论、阶段性总结、申报专利、发表文章等,项目有关材料应及时交工程实验室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对于部委及国家级重点项目,建立一年一次工程实验室检查汇报制度,由项目负责人向工程实验室汇报工作进展。

第十三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后方可使用。项目负责人使用经费应由工程实验室负责人签字。项目负责人年终应向办公室提交经费到帐数量及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项目结束时必须完成项目的总结工作,包括:成果鉴定、报奖和专利申请。对于有重大应用前景的成果,应组织人力和资金等各种资源进行成果的转让和应用推广。

第七章 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第一条 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加入工程实验室时,须签订统一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协议,该协议由个人、工程实验室各持一份。

第二条 工程实验室成员在工程实验室工作期间,获得的一切研究成果(包括资料、设计图纸、照片、源程序、软件、文档等)的产权归工程实验室所有。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在调离工程实验室时,未经工程实验室允许,不得携带任何资料、程序、软件、照片等,为保证工作的延续性,所有工作必须做完备的文档说明,移交给项目负责人。

第三条 为充分保护工程实验室的知识产权,研究人员有义务将有关科研成果在发表论文前,申请专利。专利获得批准后,工程实验室给予奖励。

第四条 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调离工程实验室时,应将有关资料、实验数据及照片等移交研究室主任(或导师)测试签收,否则不予办理离校手续。

第五条 工程实验室内部鼓励资源共享,但拷贝、传送敏感性程序需经工程实验室允许。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采用他人帐号登录或进入他人的个人计算机。

第八章 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有关条例

第一条 工程实验室鼓励项目进行成果鉴定、报奖与专利申请。

第二条 项目经费高于30万元的国家、部委等重大研究开发项目,具有重大影响和创新的研究成果,必须实行项目鉴定和验收制度。

第三条 项目鉴定(验收)要事先提出申请,填写科技果鉴定申请书,由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鉴定(验收)

第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准备鉴定材料、多媒体演示等有关事宜,做好充分准备,工程实验室应给予大力协助。

第五条 科技成果登记、归档执行学校有关规定,鉴定(验收)或交付使用后两个月内将有关材料报学校档案馆。

第六条 对于通过鉴定的项目,工程实验室应积极组织报奖。

第七条 对于科研工作中获得的有关成果,工程实验室鼓励在交论文前进行专利申报。职务专利申请需经项目负责人同意并报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专利申请时应严格界定职务与非职务专利申请。鼓励申报发明专利。非职务专利申请费用自理。

第九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提高专利申报积极性,学校对授权专利给予奖励。

第九章 保密条例

第一条 工程实验室对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在工程实验室工作的研究生及博士后、访问学者和客座研究人员应经常进行保密教育。

第二条 含有保密内容的科研项目,从立项到成果鉴定,研究过程(调研、合同、项目文件、试验、计算、设计、论证)各环节产生的小结、报告,部分软件程序、试验数据等阶段成果要严格按照保密制度进行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

第三条 各类毕业论文凡涉及到保密内容的,导师应督促指导学生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四条 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工程实验室要与涉密毕业生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毕业生离校后的保密责任。

第五条 严禁在计算机网络上传递涉密文档。涉及保密内容项目的有关论证、总结、报奖等文档要压缩后用软盘或光盘报送。

第六条 承担涉密事项管理的计算机系统,应采取有效的安全保密措施。与外部联网,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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